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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
2007-11-1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召开的反兴奋剂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兴奋剂管理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联合专项治理,为2008年奥运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

  专项治理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为集中治理阶段。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经营进行集中治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取缔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该阶段工作至2007年12月31日结束。第二个阶段为巩固提高阶段。在集中治理的基础上,继续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经营深入进行专项治理,巩固集中治理成果,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整个专项治理工作至2008年奥运会闭幕时结束。

  专项治理检查内容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对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各类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是药品生产企业和化工生产企业,摸清自2004年3月《反兴奋剂条例》实施以来,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企业的情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生产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企业重点检查《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企业营业执照,生产、销售和库存,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的企业签订生产合同及备案等情况。第二部分为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药品批发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所在地省(区、市)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是否按规定保存销售和出入库等情况记录,是否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经营除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兴奋剂管理事关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事关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面做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药品监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做好协调和组织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点加强对化工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重点加强对犯罪活动的打击;海关要加强进出口监管,重点对非法进出口活动实施调查和打击;体育主管部门重点负责提供反兴奋剂工作相关信息和技术指导。在对全国范围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山东省(市)要对奥运赛事举办城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消除一切安全隐患,杜绝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在联合治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相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要利用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反兴奋剂条例》的各项规定,大力宣传各地专项治理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同时选择典型违法案例,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企业。

  各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对阶段性工作和整个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于每个阶段结束后15日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工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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