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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出台医药行业自律管理惩处体系
2006-09-14
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10日举行的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广东医药行业自律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在全国首次就医药行业的自律行为出台了详细的“奖惩措施”,规定行业协会可以就企业履行行业自律规定的好坏实施向政府部门推荐表彰、向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等不同措施,从而将行业自律落到实处。

  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副会长张俊修说,建立健全从种植、供应、生产、流通直到消费等环节的行业自律体系,能让医药制造大省广东的企业拥有一个“干净干事、诚信经营”的发展环境,推动“岭南药”品牌达到新的高度。

  根据规定,广东省医药企业在医药开发、生产、销售、服务以及与医药有关的科研、咨询、展览、设计、教学、检测等从业活动中,必须守法,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质量认证标志,不向无资质的机构申请或接受认证,不得制作虚假宣传资料和夸大的广告,以及不侵犯他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自觉遵守中国政府签署的有关国际公约。

  值得注意的是,在出台行业自律管理规定的同时,代表大会同时还批准了与之配套的《评价办法》和《奖惩办法》。前者规定了行业自律的评价项目和内容、评价范围和条件、评价程序和监督管理。后者则明确了奖励和惩罚的种类以及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张俊修说,这两个配套办法在全国同类协会中还是首创。

  根据《奖惩办法》,针对企业的良好表现,协会有权建议主管单位对其进行表扬,并授予荣誉称号或向政府部门推荐记功表彰;对于不履行行业自律规定,影响行业发展的企业,协会可以实施内部训诫、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取消会员资格和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建议停业整顿、吊销营业证照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等措施。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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